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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2010-05-26 16:27   政策法规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数。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控制:

  1.管理型单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型单位。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3.后勤服务型单位。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4.《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应通过各种途径调整逐步达到,在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之前,不得招聘、新进其他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

  自《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进入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有关部门凭本审核表办理进人手续。

  二、管理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确定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设置。

  (二)岗位总量

  管理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后勤服务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机构规格。

  (四)结构比例

  1.单位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2.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设置

  (1)领导岗位

  内设机构中的领导人员设岗,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内设行政处(科)室的领导岗位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专业处(科)室的领导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较高的人员担任。

  内设机构设置党群组织须符合有关规定。其专职领导岗位按照规定设置,纳入管理岗位管理,且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管理岗位

  其他管理岗位的数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下简称层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以下简称内部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二)岗位总量

  专业技术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后勤服务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1.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

  (1)层级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某个系列(专业)是否设置最高等级,根据单位性质、任务、规格、规模、技术密集程度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10人的,不设最高等级。

  在小学任教,按有关规定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可设置中学教师最高等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卫生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置最高等级:有省级干部保健任务的;有住院部,设专业科室且卫生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的;有特殊工作任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会计专业设置最高等级的条件是:设财务(会计、审计)处和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管理全省行业和系统财务工作的单位;管理三个以上独立县级单位财务工作的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出上述4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

  (1)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必须在符合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的基础上设置。

  (2)区分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二级;不区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五级(省上决定评审了正高级职务的专业,最高可设专业技术二级)。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正高级岗位人数不足10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人数不足5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中级岗位人数不足3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4)超出上述3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四)结构比例

  1.全省总体岗位结构比例

1)层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为l36

省直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2.54.03.5

市州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1.54.04.5

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0.43.26.4

2)内部等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是:

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与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结构比例,一般按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0%的标准控制。《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同类型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

不同类别、不同机构规格、不同系列(专业)的单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岗位总量

后勤服务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管理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是一级工勤技能岗位。不同工种的最高等级设置,按照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所摘录的《甘肃省事业单位不同工种工勤技能最高等级设置名称一览表》(附件1)执行。

(四)结构比例

  1.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30%以内,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不同工种岗位结构比例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控制:

 

 

设置工种类型

各工勤技能岗位占工勤

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

 

              

设一级工勤

技能岗位工种

2

3

25

40

30

人数不足50人不设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设二级工勤

技能岗位工种

3

25

45

27

人数不足30人不设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其他工种

25

45

30

人数不足4人不设三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方案和结构比例核准

  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按照科学设岗的原则,在总结同类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参考《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层级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试行标准》(附件2)和有关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的要求,另行核定具体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核准的办法、程序和权限与《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办法、程序和权限相同。

    六、结构比例调整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一经核准,保持相对稳定,省人事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提出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意见,事业单位根据调整意见进行统一调整,逐步实现岗位设置的科学合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调整单位结构比例

  1.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具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只允许引进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或进修2年以上经评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归国人员。

  4.在部队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转业军官。

  5.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增加领导职数的人员。

  7.其他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调整单位结构比例

  1.符合《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 4号)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3.按规定不符合设置正、副高级岗位条件的单位,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规定的破格晋升正、副高职务条件,并获得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按规定不符合设置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条件的单位,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5.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为中医师带徒人员,出师后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的少数特别优秀的管理人才,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工勤技能人员。

  7.由于单位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等因素,确需提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级,而受结构比例限制的。

(三)下列人员的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

  1.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中的高级专家。

  2.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

  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只能用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能用于他人。当本人调出原单位,在新单位继续聘用本专业技术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由原单位划入新调入单位使用和管理;当本人退休或岗位变动后,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终止使用;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原因,单位认为不宜聘用相应岗位时,可以不聘用或终止聘用,岗位终止使用。

(四)调整办法

  符合“随时调整”、“优先调整”、“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条件的(超编单位除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附相关批准文件及业绩成果的原始证明材料、任职资格文件、资格证书、相关原始材料和证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州人事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调整。

    七、结构比例的使用和管理

  (一)首次岗位设置方案批准后,除“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外,调整的结构比例是给该单位的,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专项指标。使用“随时调整”、“优先调整”结构比例的人员,本人只能使用一个聘期,其第一个聘期到期后,该岗位就要作为单位的岗位重新竞聘。在统一调整单位结构比例时,要将这两种结构比例纳入调整后的结构比例内。

  (二)在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或单位因自然减员、流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可按规定条件和竞聘上岗的办法补充。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单位,必须首先补充主体岗位。

  (三)核准的结构比例内,不同类型岗位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同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也不得相互挤占。

  (四)在结构比例内岗位增加或减少要及时办理岗位核增或核减手续,人员岗位变动也要及时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五)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各事业单位在配置各类岗位人员时,要有计划逐年分步到位。

  (六)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50条规定,核准的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的岗位结构比例,仅用于首次岗位设置。首次岗位设置时,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的比例数不得超过应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内部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数。

  (七)各事业单位在上报岗位设置方案时,同时上报兼任岗位及其数量。兼任岗位的岗位和数量确定,应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同类事业单位研究提出基本一致的设置意见。

  事业单位根据要求填报附表18

  附件:1.《甘肃省事业单位不同工种工勤技能最高等级设置名称一览表》

  2.《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层级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试行标准》

  附表:1.《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甘肃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审核表》

  3.《甘肃省事业单位兼任岗位审核表》

  4.《甘肃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正式在册人员构成表》

  5.《甘肃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正式在册人员花名册》

  6.《甘肃省事业单位类型审核表》

  7.《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审核表》

8.《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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