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和甘肃省人事厅《关于按系列(专业)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通[2007]1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专业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内部等级岗位设置和岗位名称
我省会计专业内部等级岗位共分9个等级,包括高、中、初级3个层级岗位,高、中、初层级岗位内又分不同等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一级岗位、高级会计师二级岗位、高级会计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会计师一级岗位、会计师二级岗位、会计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其中,助理级岗位分2个等级,名称分别为:助理会计师一级岗位、助理会计师二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一和十二级岗位;员级岗位1个等级,名称为会计员岗位,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条件
竞聘会计专业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竞聘会计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
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四、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高级会计师一、二、三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高级会计师一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高级会计师二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高级会计师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高级会计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社会科学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一二等奖。
(2)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等奖。
(2)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并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效益。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5)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署名为准),在世界3300种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 篇;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6)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在全国会计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或获全国三等奖、全省一二等奖2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7)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财会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财会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8)担任国家级会计学会、专业会计学会、财政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珠算协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二)会计师一、二、三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会计师一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会计师二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会计师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会计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社会科学奖;或作为前2名参与人员,获得省级社会科学最高奖。
(2)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劳动模范;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财会工作先进称号;被财政部选拔为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2.突出业绩
(1)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 项,通过省市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主持(前2名)完成了列入省部计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并经省部(或市厅)级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取得较好效益。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6万字、教材不少于10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市州属单位和兰州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4区属单位3篇,其他县属单位2篇。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5)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在全国会计专业竞赛、考评中取得名次或获奖;全省会计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或获全省三等奖、市州一等奖2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6)获市州和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财会工作先进称号;或2次获县委县政府、市州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财会工作者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7)担任省级会计学会、专业会计学会、财政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珠算协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全国会计学会、专业会计学会、财政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珠算协会理事;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三)助理会计师一、二级岗位
助理会计师一级岗位: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其他业绩突出。
助理会计师二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助理会计师二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四)会计员岗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会计员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使用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省、市州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定的有资格通知权的人事(职改)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所发的任职资格文和资格证原件为准。
2.取得小范围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任职资格的人员,流动到要求大范围有效(全省有效)任职资格的单位,在未取得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前,暂按下一层级岗位认定内部等级岗位。
3.未经各级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有效资格,不作为认定内部等级岗位的依据。
4.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使用过或超过部分的业绩条件,不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再次竞聘高一等级内部等级岗位的条件重复使用。
(二)现等级岗位计算
1.现等级岗位从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后,按人事管理权限聘用、变更合同内容或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月起计算。
2.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本任职条件中的“现等级岗位”是指现任职务。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聘任的聘文时间为准计算。
(三)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计算
1.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取得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除注明不累加计算的业绩条件外,其他业绩条件计算够1项条件后,超过部分的业绩可累加计算。但竞聘取得高一等级岗位后,之前超过部分的业绩不再累加到下次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业绩中计算。
2.高等级岗位落聘到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时,其原竞聘高等级岗位使用过的业绩,可作为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的业绩条件使用。
3.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者、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重复计算。
4.专业技术人员在业绩条件要求不同(条件高低、数量多少等)的单位之间流动,其业绩条件要按新单位的要求重新计算。
(四)合作成果计算办法
1.获奖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获奖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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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参加者各自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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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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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名
|
第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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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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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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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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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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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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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一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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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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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9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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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次递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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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三四等奖
省部级一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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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100
|
90
|
80
|
70
|
60
|
依次递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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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三四等奖
市厅级一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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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依次递减10
|
市厅级三四等奖
县区级一等奖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依次递减10
|
2.鉴定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项目级别
|
项目参加者各自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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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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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名
|
第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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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名
|
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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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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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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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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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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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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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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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80
|
60
|
40
|
20
|
|
3.合作项目按上述办法计算比例后,本人所占比例只有达到或超过100%时,才能计算为完成1个项目。高等级项目可以和低等级项目合并计算为低等级项目所占条件。
4.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其中明确撰稿执笔人和通讯作者的,执笔人和通讯作者按l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
5.合作论著、教材等第一主编按100%计算,其他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
(1)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按实际完成部分计算。
(2)未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除去第一主编撰写不少于1/4的内容外,其他人员和剩余内容按以下比例计算:
不包括第一主编合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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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第一主编1/4以上内容外其他人员各自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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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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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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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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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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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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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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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
|
3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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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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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3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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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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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完成部分不够计算100%条件,但达到或超过3万字以上者,可按1篇相应级别论文对待。
(五)关于获奖项目和先进称号
1.本条件所列奖项和先进称号,包括同等规格同等级别的奖励。如未分等级,原则上按同级三等奖计算。
2.集体奖项和先进称号中未明确个人地位和作用的,不能作为个人条件使用。
3.本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市厅级、市厅级按县区级对待。
(六)关于论文
1.本任职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国家权威刊物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对待;省级期刊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市级论文对待。
2.获奖论文不能按获奖项目对待和折算计分,但可以计算1 篇同等级别论文。
3.论文中的其他要求及刊物级别的认定,暂按《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执行。
(七)本任职条件的使用
1.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认定内部等级岗位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要对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称职)以上;基本情况和业绩,要对照本任职条件规定,按甘人发[2008]28号文件附件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进行考核,符合什么岗位条件,就认定什么岗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竞聘上岗,本任职条件作为竞聘上岗的条件之一使用。
2.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后,本任职条件只作为竞聘上岗所有条件中的条件之一使用。
(八)其他问题
本任职条件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省财政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未作规定的其他问题按甘人发[2008]28号文件附件三《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执行。